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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法生运输毒品起诉书(公开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法生,男,1967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祁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住云南省景洪市**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16日以被告人陈法生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陈法生和王某某(已判刑)分别出资人民币4.4万元、1.6万元购买毒品。陈法生安排刘某某(已判刑)联系购买运输毒品。同年10月10日刘某某、王某某携带购买的毒品乘云k*****客车行至320省道打洛镇**村口时被抓获,现场查获毒品可疑物1138克。被告人陈法生于2019年4月12日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抓获。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毒品辨认、称量、取样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物证照片等有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法生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138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亚萍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陈法生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3册、光盘2张;

3、查获的物证毒品现存于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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