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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法郎与陈晓平、朱冬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法郎,男,195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玲龄,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平辉,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晓平,男,198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冬阳,女,198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法郎与被告陈晓平、朱冬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陈法郎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法郎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法郎撤诉。

审判员:赵文龙

书记员:王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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