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甜甜,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味香情餐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肇恒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清,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上海味香情餐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11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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