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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洁与于维佳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洁,女,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旋,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维佳,女,1959年4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陈洁与被告于维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杰,被告于维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新浪微博、新民晚报、解放日报、文汇报公开刊登,因其于2018年10月2日通过在“小蚂蚁上树再搬家”新浪微博账号发布“揭发某某节目主持人用公众号炒作忽悠高架流浪猫救助打赏骗捐”的侵权原告名誉权的文章而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内容,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公证费12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日,被告以“小蚂蚁上树再搬家”账号在新浪微博上发布文章,文章标题为“揭发XX节目主持人用公众号炒作忽悠高架猫流浪猫救助打赏骗捐”。被告公开发布的该文章内容系捏造事实、诽谤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截至到2019年3月27日,该微博文章的阅读量已达39021次。且被告在发布该文章后,还肆意转发该文章,并@新闻媒体、动物救助等大量微博号。原告自2018年7月28日至今,与上海交警及各养护部门建立了专门的救助机制,共救助高架动物300多只。救助过程中,所有款项收支均由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进行全程监管,并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向社会公布。尽管“小蚂蚁上树再搬家”微博账号发布的文章中并未直接写明原告的姓名,但该文章中写明“电视台主持人、注册律师,发起高架猫救助”等信息,足以让社会公众知道所指对象为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于维佳辩称,被告已经有四、五年没有登陆过新浪微博了,亦没有注册过微博账号。“小蚂蚁上树再搬家”微博账号绑定的手机号XXXXXXXXXXX确实系被告的,但被告从不使用该手机号,被告在诉讼期间得知这一情况后也已经将该手机号销号。在本案诉讼之前,2018年3月的时候,被告通过动物保护救助圈的人知道了原告。2018年6月,被告得知原告要救助高架动物,但是被告对此不感兴趣,因为这样的救助属于末端救助并不能解决实际的问题。被告认为原告存在非法募捐的行为,其以个人的名义、个人的账号对外称其在救助高架猫,并接受捐款,然原告个人是没有相关资质的。本案诉讼期间,自2019年6月起,被告也曾陆续向路政部门、民政局、法院等寄送过公开信,举报原告的该非法募捐行为。但是被告并没有发布过原告所述的“揭发XX节目主持人用公众号炒作忽悠高架猫流浪猫救助打赏骗捐”微博文章,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举证和质证意见,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10月2日,新浪微博账号“小蚂蚁上树再搬家”发布文章《揭发XX节目主持人用公众号炒作忽悠高架流浪猫救助打赏骗捐》,文章内容为:“该XX系上海电视台法律节目主持人,注册律师。自七月份开始假借救助上海高架流浪猫,炒作欺骗网友,以公众号打赏的名义,发起非法众筹集资募捐,据查,该律师欺骗忽悠高架交警和护路工救助高架流浪猫。短短一个多月救助一百余只高架流浪猫,获得非法打赏款项七万余元,并愈演愈烈,以医疗费和领养日活动洗白该虚假高架流浪救助及募捐行为。据了解该季节极少有猫在高架区域活动,更鲜有活猫被有幸救助,恶人抛猫更加夸张和子虚乌有,请微信微博网友明辨,谨防上当受骗,并予以转发揭穿该高架救猫骗捐行为!”在该微博文章中还附有“百姓大律师”微信公众号标题为“118号高架猫需要你的帮助!”的推文截图及“百姓大律师”微信公众号更多资料页面的截图。
  微博账号“小蚂蚁上树再搬家”所绑定的手机号为XXXXXXXXXXX,该手机号的机主为被告。
  微信公众号“百姓大律师”的账号主体为上海东方法治文化研究中心。
  2018年8月9日,上海东方法治文化研究中心(甲方)与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乙方)签订《救助流浪动物项目“赞赏款”公证提存监管协议》,该协议载明:“一、项目背景……由甲方上海东方法治文化研究中心的常务副主任陈洁律师发起,甲方通过开通微信公众号‘百姓大律师’在其内发布‘救助流浪动物’的相关公益行为和活动报道,每篇报道文章下会收到一定的赞赏款,甲方对外公开承诺将收到的所有打赏款全部捐出,在公证处的全程监督下,专款专项用于流浪动物的救助、医疗、绝育、寄养、放归、领养、无害化处理、知识普及等……二、资金受益对象……资金受益的流浪动物来源由甲方根据项目的每个阶段确定,现阶段主要受益对象为经交警、路政部门养护公司工作人员在高架上救助的流浪动物……四、资金监管方案(使用、审核、发出拨付指令、拨付)该监管账户内所有款项的使用拨付均在乙方的全程监管之下……救助每只动物均会产生一定费用,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负责后续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按实际、按阶段向甲方提出预付申请或报销申请,甲方负责审核资金使用对象的特定性、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后,由甲方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用于发出拨付指令,乙方即将相应款项拨付至甲方指定的申报组织或个人的账户内……”
  上海东方法治文化研究中心根据《救助流浪动物项目“赞赏款”公证提存监管协议》的约定,于2018年9月5日至2018年10月8日期间,向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资金提存专用账户内汇入26241.13元,支出7865.87元。截止至2018年10月8日,该项目在监管账户内的余额为57892.91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新浪微博截屏打印件、(2019)浙杭临证内字第3519号公证书及光盘、《救助流浪动物项目“赞赏款”公证提存监管协议》、(2018)沪新虹桥证提存字第4号公证书,法院调取的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调查回函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供的《揭发揭发XX节目主持人用公众号炒作忽悠高架流浪猫救助打赏骗捐》新浪微博文章截屏打印件显示该文章的阅读次数曾达到38649次。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新浪微博账号“小蚂蚁上树再搬家”是否系由被告注册。该微博账号绑定的手机号为XXXXXXXXXXX,用户名亦为XXXXXXXXXXX。被告认可其系该手机号的机主,但辩称其多年未曾使用该手机号。然对于为何该手机号又会被用于注册新浪微博账号“小蚂蚁上树再搬家”,被告并未作出合理的说明和解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院对于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确认新浪微博账号“小蚂蚁上树再搬家”系由被告所注册。
  第二、关于微博账号“小蚂蚁上树再搬家”发布的微博文章是否指向于原告。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之一系侵害了特定主体的名誉,“小蚂蚁上树再搬家”发布的微博文章《揭发XX节目主持人用公众号炒作忽悠高架流浪猫救助打赏骗捐》中并未指名点姓,此时需要判断该文章中提及的事实是否以“特定人或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该微博文章的主要内容系“XX上海电视台法律节目主持人、注册律师以救助高架流浪猫的名义,通过公众号打赏的方式,发起非法众筹集资募捐。”文中的XX与原告在身份上存在契合。另,该微博文章中附有“百姓大律师”微信公众号的标题为“118号高架猫需要你的帮助!”推文截图及“百姓大律师”微信公众号的更多资料页面截图用以辅助说明。其中,“百姓大律师”微信公众号的更多资料页面截图显示该公众号的账号主体系上海东方法治文化研究中心。而原告提供了证据证明其曾作为上海东方法治文化研究中心的副主任发起救助高架流浪猫的活动,并通过“百姓大律师”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推文以接受公众打赏用于该救助活动的支出。此外,被告自认其于2018年6月即该微博文章发布之前即已知晓原告要从事高架流浪猫的救助活动。而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亦曾多次向本院寄送举报信,举报原告“使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发布高架猫救助消息进而非法集资、众筹、募捐”,被告亦自认曾陆续向路政部门、民政局寄送了公开信,信的主要内容与微博文章《揭发XX节目主持人用公众号炒作忽悠高架流浪猫救助打赏骗捐》的主要内容相接近。综合以上因素可见,被告于涉案微博文章中提及了原告在动物保护救助群体中为公众知悉且较易查证的特定经历,即以微信公众号推文打赏的形式获取钱款用于救助高架流浪猫,极易使人联想到原告。故而,本院依法确认微博文章《揭发XX节目主持人用公众号炒作忽悠高架流浪猫救助打赏骗捐》所指向的主体即原告。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被告还强调举报信是被告寄出的,但不是被告写的。综合本案查明以及本院认定的事实来看,被告是发布微博文章账号对应手机号的所有人,又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寄送举报信或公开信。本院认为,实际上均系经被告之手对外发布与微博文章相似的内容,所指向的都是本案的原告。被告一方面称其对原告所进行的救助不感兴趣,另一方面又提供了大量的材料并陈述了大量认为“原告是非法募捐”的观点。被告在整个审理过程中,使用各种名义或名字向法院寄送材料,实际就是被告所寄出的。本院认为,无论涉案微博文章或被告提供举报信的内容由何人拟定和撰写,最终都是以被告的名义发出的,所对应的都是被告的行为。
  第三、关于被告是否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所谓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新浪微博账号“小蚂蚁上树再搬家”系由被告所注册,被告理应对该微博帐号及其所发布的信息内容具有支配能力,该帐号所发布的信息内容通常应由被告本人所操作。该微博账号于2018年10月2日发布标题为“揭发XX节目主持人用公众号炒作忽悠高架流浪猫救助打赏骗捐”的微博文章,文章中包含“假借救助上海高架流浪猫,炒作欺骗网友”、“该律师欺骗忽悠高架交警和护路工救助高架流浪猫”、“以医疗费和领养日活动洗白该虚假高架流浪猫救助及募捐行为”、“请微信微博网友明辩,谨防上当受骗,并予以转发揭穿该高架猫骗捐行为”等内容。在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确存在相应行为的情况下,上述评价内容对原告具有侮辱、贬损性质,结合该微博文章发布后阅读次数较高,在特定的范围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足以导致他人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于法有据,但范围应当与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同时结合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原告名誉权受侵害的程度等因素,本院确定由被告在新浪微博及新民晚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第四、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各项损失。因被告系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侵害原告名誉权的内容,原告为固定证据所花费的公证费属于为本次诉讼而产生的实际损失,且有公证费发票为凭。关于律师代理费,原告为参与本次诉讼聘请律师确会产生相应的费用。本院结合上海市律师行业收费标准及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上述费用系原告的经济损失,本院一并确定为2000元。被告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对原告今后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使其精神上遭受痛苦。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维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微博、新民晚报发布、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向原告陈洁道歉,消除影响;
  二、被告于维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洁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于维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璧瑛

书记员:吴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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