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洁,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执行人:陈宏,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被执行人:吴江市百事吉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
申请人陈洁与被申请人陈宏、吴江市百事吉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洁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陈宏归还借款2,100,000.00元、利息777,577.21元、律师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7,511.15元,合计人民币2,913,088.36元;被执行人吴江市百事吉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宏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于2019年10月25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吴江市百事吉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和陈宏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和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
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陈洁参与分配之申请,本院向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发出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关于参与分配的函》,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江市百事吉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吴江区盛泽镇西环路东侧(郎中村)房地产及被申请人陈宏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由该院执行的财产参与分配。
以上事实,有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及《关于参与分配的函》与申请执行人的信息等证实。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宏、吴江市百事吉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未履行到期债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失信等强制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发出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关于参与分配的函》,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之条件,申请人陈洁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沪0112民初306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 琼
书记员:沈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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