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恩典。
第三人:上海花轩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南桥环城东路XXX号-148。
法定代表人:花军刚,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恩典及第三人上海花轩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某某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恩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恩典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陈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奉柘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某某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军芳
书记员:崔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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