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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明与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闵行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闵行店,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钱竑,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峰,男。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闵行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袁  洁

书记员:陆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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