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洪明,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培健,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泽海,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陈洪明与被告殷培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陈洪明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洪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2.50元,由原告陈洪明负担。
审判员:胡婉莉
书记员: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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