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洪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连,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波,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急事帮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晓燕,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晓燕,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洪积与被告急事帮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急事帮公司)、李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陈洪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材料费10,300元、押金500元、加盟费2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急事帮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由被告急事帮公司为原告提供客户信息,原告为用户提供特定服务。服务费用由用户向被告急事帮公司支付,被告急事帮公司再每月结算上月费用并支付给原告。但后来被告急事帮公司一直拖欠原告相关费用。原告催讨不成,遂起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急事帮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李某应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洪积人工材料费等共计1,000元,若被告急事帮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李某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陈洪积有权就剩余金额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追加申请强制执行人工材料费等490元。
二、原、被告就本案服务合同纠纷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陈洪积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培莉
书记员:张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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