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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戴春某等与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将军寨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姗,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霖(与原告陈某某系父子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蔚县。
原告:戴春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姗,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霖(与原告戴春某系母子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蔚县。
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将军寨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阳原县马圈堡乡。
法定代表人:张喜,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戴春某与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将军寨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陈某某、戴春某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戴春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戴春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94元,由原告陈某某、戴春某负担。

审判员 陈军生

书记员: 刘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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