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洪高,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书峰,上海恒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灵涵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顺明。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超亮
书记员:王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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