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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与上海巴士第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兵,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巴士第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翼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长兴,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琰晶,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陈浩与被告上海巴士第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陈浩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浩负担。

审判员:倪玉平

书记员:孙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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