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浩兴,男,汉族,1949年3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朝勃,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定宏彬机械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投资人:俞某某。
第三人:南京通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东王社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
原告陈浩兴与被告上海嘉定宏彬机械厂及第三人南京通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现原告陈浩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浩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浩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8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樊 杰
书记员:汪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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