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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上海嘉定宏彬机械厂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朝勃,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定宏彬机械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投资人:俞某某。
  第三人:锦州云星工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营盘乡范屯村为民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上海嘉定宏彬机械厂及第三人锦州云星工业陶瓷有限公司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现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樊  杰

书记员:汪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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