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浩军,男,1973年4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继南,上海彬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叶麟。
被告:谢斌权,男,1958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谢燕,女,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浩军与被告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斌权、谢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张 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