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海东,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德喜,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可口可乐饮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CURTISALANFERGUSO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东,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宁,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海东与被告可口可乐饮料(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海东诉称,原告于1994年9月19日进入被告处,担任技术部高级包装质量经理,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为50,515.37元。2017年4月19日,被告以岗位撤销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原告的劳动合同。2016年,被告处有新的病假政策,要扣病假工资,故原告向闵行总工会提出相关问题,经原告查明该规章制度并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年终奖是在审理中原告才发现也有改变,原告并没有拿到2015-2017年的年终奖,故原告向被告主张年终奖。原告于2015年5月开始请病假,2016年初及2017年也上过一段时间班,病假时间比较长。关于交通津贴,2017年3月31日,原告到被告处上班,被告不让原告进公司,交通津贴2,500/月,原告并没有拿到2017年3月31日至2017年4月19日期间的交通津贴。关于未休年休假折合工资,原告按公司规定原告可享受15天的休假,被告公司有额外的福利,可以另外增加5天,共计有20天年休假,原告一天都没有休过假。关于差旅费,原告在2011-2012年填差旅费报表,时间上稍晚,故没有报销掉。为此申请仲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病假工资差额531,029.69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年终奖91,520元、2016年年终奖91,520元和2017年年终奖30,506.67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购买年假5天折算工资12,471.16元;4、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至2015年期间差旅费报销59,770.21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请求已在沪劳人仲(2019)办字第61号劳动仲裁案中提出,原告不服该案裁决向本院起诉,因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作出裁定,该案本院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该案仲裁裁决已生效。原告若认为生效民事裁定有错误,应依法申请再审,而非再次起诉。原告的请求事项,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海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平
书记员:陈 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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