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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勤与上海英菲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海勤,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璐璐,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英菲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金云。
  原告陈海勤与被告上海英菲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陈海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本金50,000元,收益3,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确认函》,原告将50,000元支付至被告,参与被告的理财业务,封闭期限为12个月。期满后,被告未依约定归还。2018年8月29日,被告与原告签署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XXX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在两年内将50,000元支付原告,2019年2月12日支付本金的2%,2019年8月12日支付本金的23%。至今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上海英菲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与不特定投资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已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本案不属于民商事纠纷,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海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晴莎

书记员:李正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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