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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根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晓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海根,男,194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越,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宇(第一被告),男,199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
  被告:王红芹(第二被告),男,199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被告),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原告陈海根诉被告张晓宇、被告王红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海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78.45元,减半收取2,589.23元,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员:钱关兴

书记员:金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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