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海水,女,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海门市申建氢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陈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海水与被告海门市申建氢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陈海水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海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海水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海水负担。
审判员:杨 立
书记员:秦玉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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