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理人:陈海某(系原告肖某某母亲),即原告陈海某。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樑,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肖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毅雄,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陈海某、肖某某与被告侯某某、肖某、肖龙共有物分割、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海某、肖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85元,由原告陈海某、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晓君
书记员:徐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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