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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燕、肖正君与侯肖存、肖云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海燕,女,1980年5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肖正君,女,2006年10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理人:陈海燕,系原告肖正君母亲。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樑,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肖存,女,1950年7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肖云,女,1981年7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肖龙,男,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陈海燕、肖正君与被告侯肖存、肖云、肖龙共有物分割、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肖龙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建良

书记员:徐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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