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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某、肖某某与侯某某、肖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理人:陈海某,系原告肖某某母亲。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樑,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肖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肖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陈海某、肖某某与被告侯某某、肖某、肖龙共有物分割、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肖龙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建良

书记员:徐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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