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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韩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泉,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春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绥化市育才小学教师,住绥化市北林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韩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泉、被告韩春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韩春雨偿还借款215万元;2.由被告韩春雨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韩春雨偿还借款215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用及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被告韩春雨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先后向原告陈某某借款共计195万元,约定月利率2%,至2019年2月18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本息共计215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215万元本金的借条,口头约定2019年2月末偿还,如不能偿还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并由被告于2019年3月29日将月息2分写到先前2019年2月18日出具的借据上。借款到期后,被告韩春雨未履行义务,原告诉至法院。
韩春雨承认原告陈某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春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215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计12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韩春雨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洪源

书记员: 刘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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