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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涵秋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涵秋,女,194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安卿,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昕,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勇,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陈涵秋与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陈涵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涵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葛蓓菁

书记员:蒋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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