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淑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亮,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杰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邹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美文。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瑶。
原告陈淑华与被告上海杰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陈淑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现原告陈淑华申请撤诉,且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萍
书记员:殷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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