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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淑贤与冯淑珍、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陈淑贤
冯淑珍
王贵

原告陈淑贤,女,73岁。
被告冯淑珍,女,51岁。
被告王贵,男,52岁。
原告陈淑贤诉被告冯淑珍、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纪兴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庆杰、高阳参加评议,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淑贤,被告冯淑珍、王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陈淑贤与被告冯淑珍、王贵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被告冯淑珍应按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原告陈淑贤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王贵作为借款保证人,依借据约定内容应承担保证义务,故其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淑珍偿还原告陈淑贤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给付利息人民币2880.00元(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2月11日)。并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计算,一并给付2014年12月1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上款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
二、被告王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0元,被告冯淑珍、王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陈淑贤与被告冯淑珍、王贵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被告冯淑珍应按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原告陈淑贤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王贵作为借款保证人,依借据约定内容应承担保证义务,故其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淑珍偿还原告陈淑贤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给付利息人民币2880.00元(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2月11日)。并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计算,一并给付2014年12月1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上款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
二、被告王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0元,被告冯淑珍、王贵负担。

审判长:纪兴龙
审判员:张庆杰
审判员:高阳

书记员:关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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