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淮,男,1989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杨波,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宇流,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虎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戴飞虎。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淮诉被告上海虎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宏毅
书记员:赵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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