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淼,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汇盛佳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落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义乌市韩颖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吕旭浪,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淼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汇盛佳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韩颖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淼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陈淼负担。
审判员:陈瑶瑶
书记员:陆凤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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