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智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陈某与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2020年4月28日,陈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陈某因需进一步举证,故其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赵玲婕
书记员:李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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