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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清与丁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清,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智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彦锋,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陈清与被告丁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2020年4月28日,陈清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陈清因需进一步举证,故其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陈清负担。

审判员:赵玲婕

书记员:李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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