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清澍,女,199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峰,上海金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陆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玉环。
被告:上海兴斐精密钣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顺珍。
被告:辰昊机电设备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邓树茂。
被告:上海拨若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唐文标。
被告:邓鸿雁,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
被告:邓勇,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
被告:赵金虹,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
被告:周玉环,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邓树茂,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袁顺珍,女,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
被告:唐文标,男,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
被告:上海大侨允德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邓鸿雁。
原告陈清澍与被告上海陆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兴斐精密钣金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辰昊机电设备嘉兴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拨若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邓鸿雁、被告邓勇、被告赵金虹、被告周玉环、被告邓树茂、被告袁顺珍、被告唐文标、被告上海大侨允德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陈清澍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清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汤宗辉
书记员:汪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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