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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清澍与上海雅骏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大侨允德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清澍,女,199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峰,上海金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雅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邓勇。
  被告:上海大侨允德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邓鸿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树茂,男。
  被告:上海力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邓鸿雁。
  被告:邓勇,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
  被告:赵金虹,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
  被告:邓鸿雁,住湖北省荆州市。
  被告:向平,男,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
  被告:上海力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邓鸿雁。
  原告陈清澍与被告上海雅骏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大侨允德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力池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邓勇、被告赵金虹、被告邓鸿雁、被告向平、被告上海力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2020年1月2日原告陈清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清澍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陈清澍负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清澍负担。

审判员:崔迈科

书记员:李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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