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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灏与陈侃、黄佳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灏,男,194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陈侃,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黄佳丹,女,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灏诉被告陈侃、黄佳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灏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灏负担。

审判员:许  倩

书记员:章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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