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火锻,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薇,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安全,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吴丽婷,女,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沪0107民初180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保全的财产已被过户无法查封,故原告对提供担保的财产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案外人陈双全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崇明区长兴乡合作路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审判员:刘怡文
书记员:徐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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