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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烨婷与郑振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烨婷,女,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敏,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玉萍,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振邦,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陈烨婷与被告郑振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烨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振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烨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付)。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被告经常向原告借款,分手前,原、被告就双方的经济往来进行了确认,2015年1月6日被告出具一张欠条,确认向原告借款4万元,欠条上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日期,被告口头承诺一有钱就归还,半年内还清。因被告迟迟不归还欠款,2015年6月28日,原告找到被告的母亲杨燕雯,杨燕雯以书面方式确认被告尚欠原告4万元未归还,并向原告保证在找不到被告情况下2年内归还原告借款。因为被告房屋动迁,电话号码变更,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故原告诉至本院,如上所请。
  被告郑振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6日被告出具一张欠条,载明:“郑振邦向陈烨婷借款肆万元整。”欠条下方另载明:“郑振邦欠陈烨婷的肆万元正由郑振邦本人归还,再找不到他的情况下,有我杨燕雯担保,两年之内归还。杨燕雯,2015.6.28”。现原告以被告未清偿借款为由于2019年1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借款并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振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烨婷借款人民币4万元;
  二、被告郑振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烨婷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已由原告陈烨婷预交),由被告郑振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正军

书记员:桑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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