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焰,女,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雯,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伶,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章启光。
被告:林俊,男,住江苏省。
原告陈焰与被告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林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陈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前已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故不在指定期限内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叶 岚
书记员:朱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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