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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焱与曼威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焱,男,汉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鹏,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曼威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宁,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洁琼,女。
  原告陈焱与被告曼威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鹏、被告曼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洁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曼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4,000元及2017年度年终奖金80,000元。事实和理由:陈焱于2016年8月1日进入曼威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陈焱受聘在产品中心部门担任C++开发工程师,月薪17,000元。2017年2月,曼威公司作为曼威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与陈焱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薪资和办公地点均未变动。自2018年3月起,曼威公司开始拖欠工资,至今仍未支付2018年4月至6月的工资。2018年2月12日,曼威公司曾通过电子邮件向陈焱下发关于2017年度年终奖发放的通知,但曼威公司至今未发放年终奖。仲裁委员会以曼威公司经营困难为由认定非恶意拖欠工资,对陈焱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但曼威公司从未向陈焱出具任何书面通知告知经营困难,在仲裁期间也没有出具任何证据证明经营困难。曼威公司所谓的经营困难只不过是自己的口头说辞,且经营困难不能证明财务困难,这是不同概念。曼威公司在2018年2月刚通知年后发放年终奖,但年后3月份就不发年终奖且经营困难了,这根本不符合常理。陈焱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曼威公司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曼威公司在2018年2月12日发邮件承诺发放2017年年终奖是真实存在的,不能以曼威公司没有颁布年终奖发放暂行办法为由否定2017年年终奖的存在。暂行办法是否颁布及何时颁布完全是由曼威公司掌控。陈焱有证据证明暂行办法在曼威公司处,曼威公司依法应当提供,并向陈焱支付2017年年终奖。
  曼威公司辩称,不同意陈焱的诉讼请求。曼威公司成立到至今没有任何收入,靠融资来运营。在投资人不投资后,曼威公司资金链断裂,故曼威公司并不是恶意欠薪,且也在积极处理员工的社保公积金等问题,只要后续有钱进来,会第一时间发放员工工资。陈焱自行提出离职,故曼威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年终奖是按照公司的经营情况发放,现曼威公司已经无力支付工资,不可能支付年终奖。且曼威公司实际也没有颁布年终奖发放暂行办法,也没有正常经营,只是在处理后续事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焱于2016年8月1日进入曼威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处从事C++开发工程师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7年2月1日,陈焱的劳动关系转入曼威公司,工作年限连续计算。陈焱与曼威公司签订了期限至2019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陈焱每月工资为17,000元。
  2018年2月12日,曼威公司向员工发送主题为《关于2017年度年终奖发放的通知》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各位同事,我司将于年后颁布2017年终奖发放暂行办法。2017年终奖将按此暂行办法执行。曼威提前祝大家新春快乐,阖家欢乐!”
  2018年4月27日,曼威公司向员工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MW人事行政发(2018)XXX号文件,文件内容为:“各位同仁:鉴于近期公司资金周转筹款中,银行放款流程超出之前预期,导致今天不能发放薪资,在此公司对于给全体员工造成的生活影响道歉。公司承诺,一旦资金5月份到位,将第一时间补发大家薪资。恳请大家的理解和坚持,共同克服近期困难。感谢理解!”
  2018年6月20日,陈焱以曼威公司拖欠2018年4月及5月的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陈焱最后工作至2018年6月20日,工资结算至2018年3月31日。曼威公司已支付陈焱2018年4月工资3,000元。
  2018年6月20日,陈焱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曼威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至6月20日的工资51,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4,000元及2017年年终奖80,000元。2017年7月25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曼威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焱2018年4月1日至6月20日的工资差额41,942.53元,对陈焱的其余申诉请求不予支持。陈焱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陈焱向本院提供了2017年5月10日及11日副院长程柏良与部分员工开会的视频,2017年5月17日法定代表人陈宁与部分员工开会的视频及2017年5月31日人事总监孙美晨与部分员工开会的视频。上述视频内容显示曼威公司有告知员工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无法及时支付工资,风险承受能力强的员工可以留下来,抗风险能力差的员工可以去找工作等。曼威公司对视频无异议。
  曼威公司向本院提供2018沪0104执XXXX号案件报告财产令、财产状况申报表及2018沪0104诉前调XXXX号诉前调解通知书、(2018)沪0104民初19301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状、(2018)沪0104民初18989号开庭传票及上海市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证明其经营困难,无法支付房租及供应商钱款而被起诉,故并非恶意拖欠员工工资。陈焱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
  陈焱确认曼威公司在上述裁决作出后向其支付工资2,000元,并同意在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工资中扣除该2,000元工资。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电子邮件、银行明细、视频、报告财产令、财产状况申报表、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状、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陈焱以曼威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虽然曼威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情形,但现有证据显示曼威公司处确因经营困难而未能全额发放员工工资,曼威公司也将拖欠工资的原因向员工作出解释,故曼威公司并无拖欠工资的主观恶意,陈焱要求曼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曼威公司在2018年2月1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员工将于年后颁布2017年终奖发放暂行办法,但曼威公司实际并未颁布相关办法,现有证据亦显示其存在经营困难情形。因此,在双方未就年终奖发放规则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陈焱要求曼威公司支付2017年年终奖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仲裁委员会裁决曼威公司向陈焱支付2018年4月1日至6月20日的工资差额41,942.53元,曼威公司对此未起诉,视为服从。现陈焱确认曼威公司在上述裁决作出后向其支付工资2,000元,并同意在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工资中扣除该2,000元工资,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陈焱的诉讼请求;
  二、曼威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焱2018年4月1日至6月20日的工资差额39,942.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海燕

书记员:顾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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