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信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为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渌,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煕蕾,女,199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申请人上海信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煕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2137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煕蕾银行存款227,1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上海信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信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陈煕蕾银行存款227,188元的冻结和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吴剑峰
书记员: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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