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煜民,男,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明,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金镖,男,1960年5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
被申请人:林连生,男,1982年1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煜民与被申请人林金镖、林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857.4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保险公司的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林金镖、林连生名下价值人民币857.4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于 静
书记员:张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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