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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燕与张贤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陈燕,女,1980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霖,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贤超,男,198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燕诉被申请人张贤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贤超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贤超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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