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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燕兵与上海金狮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林祖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燕兵,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晨辉,上海誓维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裕,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祖海,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芳,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兵,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狮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一帆,男。
  原告陈燕兵诉被告林祖海、上海金狮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陈燕兵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燕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燕兵负担。

审判员:孙佑正

书记员:黄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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