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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燕燕与上海趣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燕燕,女,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婷,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趣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康,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莎,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燕燕与被告上海趣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医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系陈燕燕、趣医科技公司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本院以陈燕燕为原告,以趣医科技公司为被告,予以合并审理。原告陈燕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婷,被告趣医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康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燕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趣医科技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941元;2.2018年1月1日至10月24日的年终奖7,250元;3.2018年1月1日至10月24日未休年休假2天的折算工资2,086.34元。事实和理由:陈燕燕于2015年7月7日进入趣医科技公司工作,担任出纳职务,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7月7日至2018年7月6日的劳动合同。2015年10月1日,陈燕燕在趣医科技公司安排下至上海趣医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医技术公司)工作,并与趣医技术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6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7月7日,陈燕燕在趣医技术公司安排下又至趣医科技公司工作,并与趣医科技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7月7日至2021年7月6日的劳动合同。陈燕燕每月基本工资5,680元、绩效工资1,420元、工龄补贴150元,共计7,250元,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563元。2018年10月24日,趣医科技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陈燕燕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尚在有效期内,趣医科技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2018年1月1日至10月24日的年终奖以及2018年1月1日至10月24日未休年休假2天的折算工资。
  趣医科技公司辩称,不同意陈燕燕的诉讼请求。2018年10月19日至10月23日期间陈燕燕旷工,趣医科技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年终奖系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双方间无必须支付年终奖的约定,陈燕燕离职时2018年尚未结束,且当年因经营业绩问题趣医科技公司所有员工均没有拿到年终奖。同意支付陈燕燕2018年1月1日至10月24日未休年休假2天的折算工资2,086.34元。
  趣医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不支付陈燕燕:1.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9,408.31元;2.2018年10月1日至10月24日的工资4,333.33元;3.2018年1月1日至10月24日的年终奖5,881.94元。事实与理由:趣医科技公司同意按基本工资加工龄补贴5,830元为基数支付陈燕燕2018年10月1日至10月18日的工资3,331.43元,10月19日至10月23日期间陈燕燕旷工,10月24日只是办理离职手续,也未上班,趣医科技公司无义务支付陈燕燕10月19日至10月24日期间工资。其余理由同辩称。
  陈燕燕辩称,不同意趣医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2018年10月19日至10月24日期间陈燕燕正常到岗上班,不存在旷工,趣医科技公司应以7,250元为基数支付陈燕燕2018年10月1日至10月24日的工资4,333.33元。趣医科技公司有年终奖制度,且2016年、2017年陈燕燕均获得金额为一个月工资的年终奖,而陈燕燕未能享受2018年度年终奖系趣医科技公司违法解除。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7日,陈燕燕与趣医科技公司签订期限为2015年7月7日至2018年7月6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陈燕燕从事出纳员工作,工作地点在上海。2015年10月1日,陈燕燕与案外的趣医技术公司签订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6日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不变。2018年7月7日,陈燕燕又与趣医科技公司签订期限为2018年7月7日至2021年7月6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陈燕燕从事会计工作,工作地点不变,每月基本工资5,680元,绩效奖金基数1,420元,绩效奖金发放根据公司绩效管理制度执行。2018年7月起,趣医科技公司每月实际发放陈燕燕基本工资5,680元、绩效奖金1,420元、工龄补贴150元,共计7,250元。2018年9月起,陈燕燕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由上海京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颐公司)发放、缴纳。
  2018年9月27日,“京颐集团”总裁办(邮箱后缀为@XXXXXXXXX.com)向包括陈燕燕在内的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题为“关于部分公共职能部门组织架构调整及相关人事聘任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中心撤销二级部门绩效管理部,绩效管理部部分工作职能并入销售管理部。庭审中,双方确认陈燕燕原工作部门就是财务中心下属的绩效管理部。趣医科技公司表示,这时陈燕燕所在的邮件组已经变更为京颐公司(邮箱后缀为@XXXXXXXXX.com)。
  2018年10月17日,“京颐集团成员企业飞医网”财务中心行政助理李姗姗(邮箱后缀为@XXXXX.com.cn)向负责人发送电子邮件,并抄送包括陈燕燕(邮箱后缀为@kyeegroup.com)在内的员工,内容为“异动审批表”,显示:姓名陈燕燕;异动时间2018年10月18日;目前公司京颐集团;目前部门财务中心-绩效管理部;职位会计;职级P3-3;直接上级王鹏;异动后公司京颐集团;部门销售管理部-绩效管理组;职位会计;职级P3-3;直接上级张文辉;异动类型跨部门异动;异动原因组织架构调整。当天,陈燕燕回复:“邮件已收到,本人不同意公司的调岗安排。”庭审中,双方确认邮件中的“京颐集团”指的是京颐公司。
  2018年10月18日19:47,“京颐集团旗下成员京颐股份”人力资源中心人事运营部翟宇南(邮箱后缀为@XXXX.com.cn)向陈燕燕(邮箱后缀为@XXXXXXXXX.com)发送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此次异动属公司合理的管理权限范围,仅涉及所属部门和汇报关系调整,职位和薪资待遇不变,不属于岗位调整。请予以配合。”当天19:53“京颐集团”人力资源中心(邮箱后缀为@XXXXXXXXX.com)亦向陈燕燕(邮箱后缀为@XXXXXXXXX.com)发送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公司为提高组织效能和管理工作需要,你的所属部门调整为销售管理部,汇报对象调整为张文辉,职位、薪资待遇保持不变。请于2018年10月19日上午9点到销售管理部报到,具体报到信息如下:工位:上海电影广场C9中院左侧——销售管理部工位区联系人:邵燕……所属部门和汇报关系调整属公司合理的管理权限范围,作为公司员工应予以配合,如拒不到岗或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公司将按照员工手册之规定处理:‘员工未经请假/出差审批而擅自缺勤/离岗2小时及以上的,视为旷工。’因你2018年10月18日未到销售管理部报到,特此催办!”趣医科技公司表示邵燕系销售管理部总监。
  2018年10月23日,“京颐集团”人力资源中心(邮箱后缀为@XXXX.com.cn)再次向陈燕燕(邮箱后缀为@XXXXXXXXX.com)发送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公司为提高组织效能和管理工作需要,将你的所属部门调整为销售管理部,汇报对象调整为张文辉,职位、薪资待遇保持不变。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发了异动通知邮件,后又于2018年10月18日通过工作邮箱给你发送了催办到岗通知书,告知你及时去销售管理部报到,如拒不到岗或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公司将按照员工手册之规定处理:‘员工未经请假/出差审批而擅自缺勤/离岗2小时及以上的,视为旷工。’之后,我们又与你进行了多次沟通,督促你及时到岗。但截止2018年10月23日12:00你仍未到销售管理部报到,现对你做出如下警告:如截止2018.10.23下午5点前你仍未至销售管理部报到,公司将依据《员工手册》之相关规定,按照旷工3天及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公司将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018年10月24日,趣医科技公司向陈燕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公司为提高组织效能和管理工作需要,将你的所属部门调整为销售管理部,汇报对象调整为张文辉,职位、薪资待遇保持不变。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发了异动通知邮件,后又于2018年10月18日通过工作邮箱给你发送了催办到岗通知书,告知你须及时去销售管理部报到;之后,我们又与你进行了多次沟通,督促你及时到岗,并于2018年10月23日12:00通过工作邮箱给你发送了旷工情况警告通知书,但截止2018年10月23日17:30你仍未到销售管理部报到。依据《员工手册》之相关规定,2018年10月19日至2018年10月23日按旷工处理,此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条第五项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公司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公司决定即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性补偿。”
  陈燕燕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7,563元。
  另查明,趣医科技公司《月薪制员工年度绩效评估》规定:“年终绩效奖金是否发放及总体发放额度依据当年公司总体盈利情况而定。……”
  趣医科技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旷工连续超过3天(含)、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超过3天(含)的、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5天(含)的,属严重违纪,可以给予辞退处分,无补偿解除劳动合同。
  又查明,2018年10月19日至10月24日陈燕燕于本市徐汇区漕溪北路XXX号有考勤记录。仲裁庭审中,趣医科技公司确认该地点为陈燕燕的工作地点。
  趣医科技公司曾向陈燕燕出具“2018年10月工资明细”,显示该月:“基本工资5680”;“绩效奖金[(绩效基数*绩效系数)/月计薪天数*(实际在职天数-请假天数-旷工天数)](1420*1)/21*(16-0-4)=811”;“工龄补贴150”;“旷工扣款[月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旷工天数]5680/21*4=1081.9”;“社保公积金个人扣款1240”;“入离职缺勤扣款[月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实际在职天数)]5680/21*(21-16)=1352.38”;“个人所得税0”;“实发工资2966.72”。庭审中,陈燕燕表示从该明细可以看出2018年10月绩效奖金的系数还是1;趣医科技公司表示绩效奖金的系数每季度末考评确定一次,每季度前两个月都是按照系数为1预发,第三个月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员工手册规定当月存在旷工的,对应的等级是C或D,系数为0,故2018年10月陈燕燕不应享有绩效奖金,但因该月是该季度的第一个月,故机械地按照政策执行了,没想到当月劳动关系就解除了。
  陈燕燕2018年10月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已缴纳,其中个人承担部分共计1,240元。庭后,陈燕燕表示同意将个人承担部分从趣医科技公司应支付的2018年10月工资中予以扣除。
  2016年、2017年陈燕燕均获得年终奖,税后金额分别为5,820元、6,305元。陈燕燕表示2017年对应的税前金额是7,250元,2016年因无工资条不清楚税前金额。趣医科技公司表示这两笔年终奖是案外的趣医技术公司发放,非趣医科技公司发放,2016年对应的税前金额是6,000元,2017年对应的税前金额是6,500元。
  再查明,趣医科技公司系案外的趣医技术公司股东,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京颐公司系趣医科技公司的股东,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
  2018年10月29日,陈燕燕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趣医科技公司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941元;2.2018年10月1日至10月24日的工资4,333.33元;3.2018年1月1日至10月24日的年终奖7,250元;4.2018年1月1日至10月24日未休年休假2天的折算工资2,086.34元。2018年12月6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人仲(2018)办字第XXXX号仲裁裁决:1.趣医科技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燕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9,408.31元;2.趣医科技公司于上述期限内支付陈燕燕2018年10月1日至10月24日的工资4,333.33元;3.趣医科技公司于上述期限内支付陈燕燕2018年1月1日至10月24日的年终奖5,881.94元;4.趣医科技公司于上述期限内支付陈燕燕2018年1月1日至10月24日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1,298.08元;5.对陈燕燕的其他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陈燕燕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趣医科技公司亦不服该裁决,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趣医科技公司同时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予以合并审理。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电子邮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月薪制员工年度绩效评估》《员工手册》、考勤记录、2018年10月工资明细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趣医科技公司表示:异动是指部门归并,不是岗位调整。陈燕燕原工作的绩效管理部是二级部门,隶属于一级部门财务中心,绩效管理部与财务中心都是跨主体的虚拟部门,由劳动关系在各个公司的人员组成,不必然属于任何一家公司。2018年9月原归口于趣医科技公司的财务中心归口到京颐公司,重新为陈燕燕安排了京颐公司办公系统的用户名并分配了京颐公司的邮箱用户名(后缀XXXXXXXXX.com)和密码,后缀XXXXXXXX.com是趣医科技公司的邮箱,陈燕燕并未提出异议,并实际使用了一个月,视为对财务中心归口到京颐公司没异议,这是第一次异动,故2018年9月起陈燕燕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由京颐公司发放、缴纳。2018年10月17日的邮件是第二次异动,因公司内部部门归属的调整,绩效管理部划归到京颐公司另一个一级部门销售管理部,作为销售管理部下辖的绩效管理组,是京颐公司内部的异动。陈燕燕的劳动关系在异动前后都在趣医科技公司。2018年8月趣医科技公司曾建议陈燕燕变更劳动关系至京颐公司,但陈燕燕不同意,故劳动关系主体没有改变,最后亦是以趣医科技公司的名义发出的解除通知书。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会计,工作地点为上海,没有约定工作部门,故2018年10月17日的异动不改变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不需要征求陈燕燕同意。
  陈燕燕表示:异动是调岗的意思,其所在的绩效管理部不是虚拟的部门,每一个工作部门都应该特属于一个公司,而非属于一个整体集团的概念。发生纠纷前趣医科技公司曾要求陈燕燕与京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陈燕燕不同意,故未签成,但申请仲裁之后,陈燕燕去查银行交易明细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时,发现自己的工资支付主体与社会保险费缴纳主体在2018年9月均变更为了京颐公司,趣医科技公司在2018年10月17日发的调岗邮件是要把陈燕燕调到京颐公司。趣医科技公司的通讯地在徐汇区漕溪北路XXX号上海电影广场B座,而趣医科技公司要求陈燕燕至上海电影广场C座报到,就是让陈燕燕去其他公司的办公楼工作。2018年10月19日至10月24日期间其仍在原工作地点考勤,其拒绝去新岗位报到的原因系无法知晓京颐公司的地址,且趣医科技公司是做医疗的,京颐公司系做投资的,即使都是会计工作,工作内容肯定也不一样。
  庭后,陈燕燕又表示:在职期间其大部分时间在上海电影广场B座工作,因趣医科技公司与其他关联公司组成了一个集团,集团其他公司及趣医科技公司在C座有相关的办公点,故其曾因B座装修和公司内部安排在C座工作过一段时间,工作内容均是为趣医科技公司处理财务事宜。其曾使用后缀为XXXXXXXXX.com的邮箱,后应趣医科技公司要求,邮箱后缀变更为XXXXXXXXX.com,但对于不同后缀的邮箱归属于哪家公司并不了解,均是按趣医科技公司的安排使用。
  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陈燕燕的劳动关系曾在趣医科技公司与案外的趣医技术公司之间发生过两次变更,后趣医科技公司又于2018年8月提议将陈燕燕的劳动关系转移至京颐公司,在陈燕燕不同意变更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趣医科技公司擅自将陈燕燕2018年9月的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主体变更为京颐公司,且在2018年10月17日的电子邮件中通知陈燕燕异动前后的公司为京颐公司,通知调岗的各份邮件发送人的邮箱名称均非趣医科技公司,在此情况下,陈燕燕有理由认为趣医科技公司欲将其劳动关系转移至京颐公司。更何况,根据趣医科技公司自述,陈燕燕所在部门因组织架构调整原因已不存在于趣医科技公司,在此情况下,趣医科技公司依法应就变更双方劳动合同与陈燕燕协商一致,但趣医科技公司却以陈燕燕所在部门已归并至案外主体为由,通知陈燕燕至本公司以外的地点上班,甚而这个案外主体按趣医科技公司陈述是个虚拟主体,即使薪资待遇不变,也不能否定这是一种对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进行重大变更的行为,趣医科技公司未经与陈燕燕协商一致而单方决定,显然存在对用工自主权的错误理解。故陈燕燕在收到邮件后明确回复不同意调岗,仍至原工作地点考勤,未至新地点报到,不构成无故旷工,趣医科技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陈燕燕要求趣医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趣医科技公司要求不支付陈燕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经核算,趣医科技公司应支付的赔偿金金额为52,941元。
  趣医科技公司处《月薪制员工年度绩效评估》规定,年终绩效奖金是否发放及总体发放额度依据当年公司总体盈利情况而定。由此可见,年终奖的发放需具备一定条件,在趣医科技公司表示2018年全体员工均未获得年终奖的情况下,应由陈燕燕举证证明2018年有发放年终奖且自己符合条件,故陈燕燕要求趣医科技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10月24日的年终奖,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趣医科技公司要求不支付该期间的年终奖,本院予以支持。
  尽管陈燕燕于2018年10月19日至10月24日期间在原工作地点有考勤记录,但其未按趣医科技公司要求至新地点报到,而且其所在部门已归并至案外主体,虽不构成旷工,亦未提供正常劳动,故趣医科技公司要求不支付该期间工资,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趣医科技公司同意支付陈燕燕2018年10月1日至10月18日的工资,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因趣医科技公司出具的“2018年10月工资明细”显示该月绩效奖金系数为1,故本院采信陈燕燕主张,认定陈燕燕2018年10月工资基数为7,250元。陈燕燕同意在趣医科技公司应发放的2018年10月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1,240元,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经核算,趣医科技公司仍应支付陈燕燕2018年10月1日至10月18日的工资3,173.04元。
  趣医科技公司同意支付陈燕燕2018年1月1日至10月24日未休年休假2天的折算工资2,086.34元,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未对其余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趣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燕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941元;
  二、上海趣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燕燕2018年1月1日至10月18日的工资3,173.04元;
  三、上海趣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燕燕2018年1月1日至10月24日未休年休假2天的折算工资2,086.34元;
  四、上海趣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支付陈燕燕2018年1月1日至10月24日的年终奖5,881.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保全费686.11元,由陈燕燕负担84.11元,由上海趣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仪蔚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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