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婷,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趣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康,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莎,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上海趣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冻结上海趣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610.6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趣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610.6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仪蔚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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