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爱国,男,196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强,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焜宇,男,198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陈爱国诉被告刘焜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爱国撤诉。
审判员:胡静静
书记员:杨咏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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