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玉健,男,1987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郭金花,女,198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于彩霞,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雯华,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哆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吕晓,职务不详。
被告:吕晓,男,198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景亦伊,男,195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钱振东,男,1960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陈玉健、郭金花与被告上海哆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哆好公司”)、吕晓、景亦伊、钱振东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哆好公司签订《哆普乐儿童创意中心活动销售协议》的附件第21条约定:“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理解了此页所有条款的内容。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哆好公司解除上述合同等,并要求被告哆好公司法人及股东即被告吕晓、景亦伊、钱振东承担相应责任,系合同之诉,应适用协议管辖即被告哆好公司住所地管辖。被告哆好公司注册登记地为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XXX号XXX-XXX室,并不在本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属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沈 翼
书记员:叶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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