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李俊峰(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晓虎
张晓磊
蔚县九龙村旅游有限公司
王大玮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蔚县。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蔚县。
原告:张晓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蔚县。
原告:张晓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蔚县。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系张晓磊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蔚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蔚县九龙村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蔚县宋家庄镇北口村南。
法定代表人:杨承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玮,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某某、张某某、张晓虎、张晓磊与被告蔚县九龙村旅游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某、张某某、张晓虎、张晓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被告蔚县九龙村旅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张某某、张晓虎、张晓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方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1240元。
诉讼过程中,原告方将诉讼请求各项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变更为707440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日17时许,受害人张新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车在被告经营的空中草原景区内自驾游。
当该车辆行驶至景区北部下陡坡时,突然失去控制,撞到路旁石头上发生侧翻,该事故致受害人张新身体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允许游客在其所经营的空中草原景区内自驾游,但其违反相关规定未在危险路段设置道路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对受害人张新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蔚县九龙村旅游有限公司辩称:被告认可原告陈某某、张某某、张晓虎、张晓磊主张的事实。
在该起事故的责任划分中,被告只应承担90﹪,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同意承担90﹪的赔偿数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日17时许,受害人张新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车在被告蔚县九龙村旅游有限公司经营的空中草原景区内自驾游,当该车辆行驶至景区北部下陡坡时,突然失去控制撞到路旁石头发生侧翻,致受害人张新身体严重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花费医疗费1848元。
2016年9月3日,蔚县公安局宋家庄派出所出具接报案证明:在事故车所在地西侧100米远的下坡公路上留有刹车痕迹,经走访调查,该车由于车速过快,在下坡时多次翻转掉落路旁。
原告陈某某系死亡受害人张新之妻,原告张某某、张晓虎、张晓磊系死亡受害人张新之子女,四原告均为死亡受害人张新第一顺序继承人。
2016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49元;2016年度河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52409元。
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9106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蔚县九龙村旅游有限公司作为空中草原景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未在景区内危险路段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或安全提示,系未尽到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受害人张新在景区内自驾游过程中翻车受伤致死事故,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受害人张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景区内自驾游过程中车速过快,且未注意道路交通安全,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自身亦存在主要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及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蔚县九龙村旅游有限公司应承担该事故30%次要责任,受害人张新应自行承担该事故70%主要责任。
被告蔚县九龙村旅游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愿承担90﹪的侵权和赔偿责任,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认可。
因四原告的户籍地均为城镇,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应赔偿数额为宜。
原告方因受害人张新的死亡致精神遭受到损害,故本院对原告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因受害人张新死亡致原告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848元、丧葬费26205元(52409元/年÷2)、死亡赔偿金564980元(28249元/年×20年)、被抚养人原告张晓磊的生活费76424元(19106元/年×8年÷2)、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酌定为2100元、交通费酌定为500元,以上共计702057元。
原告方主张的车辆损失,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蔚县九龙村旅游有限公司应当按其自愿承担的责任比例向四原告赔偿经济损失款63185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一款 、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一款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蔚县九龙村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张某某、张晓虎、张晓磊因亲属张新死亡所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共计631851元;
二、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4元,由四原告负担755元,由被告负担101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蔚县九龙村旅游有限公司作为空中草原景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未在景区内危险路段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或安全提示,系未尽到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受害人张新在景区内自驾游过程中翻车受伤致死事故,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受害人张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景区内自驾游过程中车速过快,且未注意道路交通安全,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自身亦存在主要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及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蔚县九龙村旅游有限公司应承担该事故30%次要责任,受害人张新应自行承担该事故70%主要责任。
被告蔚县九龙村旅游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愿承担90﹪的侵权和赔偿责任,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认可。
因四原告的户籍地均为城镇,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应赔偿数额为宜。
原告方因受害人张新的死亡致精神遭受到损害,故本院对原告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因受害人张新死亡致原告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848元、丧葬费26205元(52409元/年÷2)、死亡赔偿金564980元(28249元/年×20年)、被抚养人原告张晓磊的生活费76424元(19106元/年×8年÷2)、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酌定为2100元、交通费酌定为500元,以上共计702057元。
原告方主张的车辆损失,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蔚县九龙村旅游有限公司应当按其自愿承担的责任比例向四原告赔偿经济损失款63185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一款 、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一款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蔚县九龙村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张某某、张晓虎、张晓磊因亲属张新死亡所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共计631851元;
二、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4元,由四原告负担755元,由被告负担10119元。
审判长:武立森
书记员:赵冰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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