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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某与上海斌岸实业有限公司、谢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陈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军(系原告弟弟),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继南,上海彬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斌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谢燕。
  被申请人: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谢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郑连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19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担保人陈浩军、詹丽芳、刘业勤、鲁少华名下房屋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于2018年11月21日做出判决,并已生效,故对申请人提出解除担保人的查封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陈浩军、詹丽芳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沪光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市莘松路958弄山林道78号1503室房地产及担保人刘业勤、鲁少华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港和路XXX弄XXX-XXX号第5幢、第6幢房地产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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