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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琴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玉琴,女,196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翕翊,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赵学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思,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蓓莹,女。
  原告陈玉琴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玉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玉琴负担(已付)。

审判员:蒋  慧

书记员:朱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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