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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胜与付文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玉胜,男,1984年4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军,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文广,男,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
  原告陈玉胜与被告付文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案于2018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文广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玉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中包含的牌照费用。事实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9月28日,被告联系原告称将其名下的一辆帕萨特轿车(车牌号为沪ERXXXX)出卖给原告,含牌照共计人民币10万元。原告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原告支付了购车款。但至约定的过户期限,被告却去向不明。原告曾起诉要求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该请求被法院驳回。故原告再次诉诸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付文广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车辆买卖协议、收条、银行转账明细、行驶证、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出证,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6年9月28日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其名下(车牌号为沪ERXXXX)帕萨特轿车,购车款为10万元,车辆因过户产生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同日,被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原告的购车款10万元。
  牌照为沪ERXXXX的帕萨特轿车的所有人为被告,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原告曾于2017年8月10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其当时购车时的购车款10万元中包含了车辆费用及牌照费用,没有具体的区分,但系按照当时的市场价确定的。现因政策原因,车辆无法过户,故被告应返还购车款中的牌照费用,具体标准由法院确定。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无需解除,原告也无需返还被告车辆。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双方约定购车款为10万元,并约定被告有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义务,故该价款中应包含了牌照费用。根据公开市场查询,2016年9月,上海市小汽车车牌拍卖平均成交价为86,523元。根据有关规定,上海市在用客车额度不得擅自转让,被告事实上不能履行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义务,故对于相应的价款(即86,523元),被告应予返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文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玉胜牌照款86,523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原告负担447.44元、被告负担2,872.5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美芳

书记员:徐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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