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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芳与李凤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陈玉芳,女,1964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凤英,女,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陈玉芳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凤英银行存款人民币1,57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陈玉芳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玉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凤英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57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陈玉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张晓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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