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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现军与蔡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现军,男,1985年8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美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犇,男,1973年2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常英,女,1962年2月19日,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太阳山路XXX弄XXX号。
  原告陈现军与被告蔡犇、常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蔡犇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蔡  珺

书记员:陆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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