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玲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兵,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展未。
原告陈玲珑与被告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陈玲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玲珑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倪玉平
书记员:孙 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