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珠凤,女,194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佳,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志凯,男,201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林洋,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浣纱五村XXX号XXX室。
法定代理人:楼峥,女,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浣纱五村XXX号XXX室。
被告:林洋,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楼峥,女,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陈珠凤与被告林志凯、林洋、楼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陈珠凤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珠凤撤诉。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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