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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珠凤与林志凯、林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珠凤,女,194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佳,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志凯,男,201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林洋,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浣纱五村XXX号XXX室。
  法定代理人:楼峥,女,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浣纱五村XXX号XXX室。
  被告:林洋,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楼峥,女,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陈珠凤与被告林志凯、林洋、楼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陈珠凤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珠凤撤诉。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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